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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认定及搬迁奖励标准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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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改非房屋征收认定及搬迁奖励标准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及有关规定,就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改非”房屋认定及搬迁奖励,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城市规划区范围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改非房屋征收认定及搬迁奖励标准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及有关规定,就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改非”房屋认定及搬迁奖励,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以及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在2007年4月30日前未经批准建设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部分,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进行确认并安置补偿。

二、为鼓励被征收人及时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的,对临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被征收房屋,在2013年3月13日前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提供税收相关证明的,可按房屋底层确定“一间一进”的面积,给予认定面积额外的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临城市主干道两侧房屋标准上限不得超过:一类区1950元/平方米、二类区1430元/平方米、三类区1230元/平方米、四类区990元/平方米、五类区580元/平方米;临城市次干道两侧房屋标准上限为分别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对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不予搬迁奖励。

三、宣州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认定,明确标准,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改非”房屋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