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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宣城市区住宅应该这样建!住宅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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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草案)》
意见征集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水平提升的工作要求,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居住品质、居住环境的更高要求,结合沪苏浙等发达地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管控方面的先进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草案)》。

现就草案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3月9日前书面或电话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563-2616556,联系邮箱:2955047323@qq.com。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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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

 

实施意见(草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水平提升的工作要求,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居住品质、居住环境的更高要求,结合沪苏浙等发达地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管控方面的先进经验,现就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城市居住区系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本意见适用于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规划设计和管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区域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做到科学合理,在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同时,体现安全、绿色、宜居、智能等设计理念。

第三条 周边关系处理。

(1)在旧城区进行城市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若用地北侧为现状住宅建筑,其南侧规划相邻第一排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北侧现状住宅建筑;(2)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用地红线外部规划为小型公园绿地的(如街头游园、小型滨水绿地等),建筑退让应不小于5米;退让区域的景观设计应考虑与公园绿地的景观相协调;

(3)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用地红线外部规划为大型公园绿地的(如中央公园,宛溪河、水阳江滨水绿带等综合性公园),建筑退让应不小于0.5倍建筑高度。

第四条  总平面设计。

(一)与城市空间的衔接

(1)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宜优先规划为公共建筑,并设置兼顾景观、疏散等功能的绿地广场,广场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

(2)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应分离设置,严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小开间商业门面,对确需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应在商业用房中予以标注“可设置餐饮”,并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二)城市居住区内部环境

(1)住宅建筑底层应结合集中公共活动空间适当架空,架空率不应小于住宅单元数的1/5,架空层高度不小于4.2米,并结合绿地统筹考虑居民的活动、游憩、交往等需求;(2)集中公共绿地、健身活动场地、景观小品设计等应综合考虑老、幼人群的活动特点和需求;

(3)提高住宅建筑日照质量,连续日照时段低于10分钟的不纳入新建住宅建筑的累计日照时间;

(4)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  交通组织设计。

(1)城市居住区项目内部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

(2)规划人口5000人及以上的城市居住区项目主出入口应设置兼顾景观与集散功能的广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规划人口2500—5000人的,主出入口广场不小于800平方米;规划人口2500人以下的,主出入口广场不小于600平方米;

(3)地面非机动车停车棚应结合住宅楼栋出入口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并统筹布置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库设置于住宅楼地下空间的,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大于12%且应避免转折过多,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大于8%;

(4)鼓励建设地上非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库出入口顶盖、非机动车停车棚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六条   竖向设计。

(1)除基地现状标高与周边城市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0.5米。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应分段设计。

(2)以地块周边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增加0.3米作为控制标高,新建住宅建筑被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时,视为地上楼层;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视为半地下室;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视为地下室。

其中,楼层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地上楼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  公共配套。

城市居住区应集中配套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等设施,宜结合小区主出入口或主要城市街面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邻里中心,发挥综合效应。

第八条  建筑设计。

(1)注重建筑色彩设计,应与周边城市景观环境协调、融合;

(2)住宅建筑外饰面材质不得采用涂料,鼓励采用石材、铝板等高档外饰面材质,或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材料;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底部楼层应采用石材、铝板、木质或仿木材质等饰材以丰富建筑立面设计,体现建筑质感;

(3)注重沿城市主次干道规划新建住宅建筑立面设计,并对屋顶、基座做重点处理,沿主次干道一侧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4)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多、低层住宅应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住宅可通过屋顶构架丰富屋顶层次,并考虑太阳能等绿色能源的利用和一体化设计;

(5)提升住宅建筑新型智能化设备的使用比例,鼓励采用新型消防、安防、信息等设备系统;4层及4层以上住宅建筑均应设置电梯,4层以下住宅鼓励设置电梯,住宅建筑层高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综合考虑采暖、通风等新型建筑设备的运用,不低于3米;

(6)建筑物阳台进深大于1.8米的,阳台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计算;外挑各类平台、花池等装饰构件应以通透式维护设施围合,单个平台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花池不大于1.5平方米,所有平台、花池进深均不得大于1米,且不得设置与套内相联通的门洞或其他通道;

(7)阳台应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小区污水系统。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城市居住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