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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宣城市区一棚改项目被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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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一)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实施单位: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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